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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