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