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
前款所称军品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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