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