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军品出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
(二)不损害有关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三)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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