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军品出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二)不损害有关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三)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