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九条 军品出口,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军品出口通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军品出口通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军品出口的安全、迅速、准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