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军品出口秩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军品出口秩序 第二十条 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