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五条 军品出口项目经批准后,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军品出口合同。军品出口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批准;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军品出口合同获得批准,方可生效。
军品贸易公司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军品出口合同时,应当附送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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