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