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