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法律 发布:2018-10-26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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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十条 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