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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