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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