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