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