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