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