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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