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