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