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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