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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