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