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