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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