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