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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