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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