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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