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