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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