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