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