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