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七条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