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