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