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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