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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