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