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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