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