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