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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