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四)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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