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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