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培养计划,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服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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