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