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五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