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出口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