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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