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为加强管制物项出口管理,防范管制物项出口违法风险,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