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