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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